微信公众号“工信微报”7月11日消息,针对媒体报道的手机不明扣费、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已督促电信企业立即纠正错收费行为,并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从下月起以短信方式按月向用户主动推送通信账单信息,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立即核实报道所涉具体问题和典型案例,约谈涉事企业,将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问责涉事人员。
所谓“手机不明扣费”问题,已存在多年。而近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的内幕更为详尽,且触目惊心:315在行动记者调查发现,运营商偷偷扣费的“影子服务”,主要是通过运营商合作伙伴“病毒式”推广,免费过后直接扣费等手段,或制造吸费陷阱,或是直接扣费没商量。堂堂的国企运营商不惜与一些无良科技公司进行“病毒式”推广的合作,完全没了底线。
工信部表示将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问责涉事人员;但涉事人员的问题究竟是违规,还是犯法,有必要先讨论清楚。
手机用户既没同也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被悄悄扣掉了话费,之后运营商既不告知,用户询问也得不到实情,移动运营商如此扣费吸费,实质上是地地道道的盗窃行为。
有些业务,运营商交给了合作伙伴实施,这实际上是合伙盗窃。其一,不管由谁直接操作偷用户手机话费,扣费最终由运营商实施;其二,扣费所得收益,运营商与合作伙伴分成,其实是分赃,完全符合盗窃罪特征;其三,运营商是始作俑者、主谋,那么,这种盗窃活动中,运营商属于主犯。
所谓“手机不明扣费”,说白了,是一种小偷、惯偷行为,不要以为这是在说笑话。翻开法律来对照一下,就不难知道,运营商的“悄悄扣费”行为究竟只是违规,还是刑事犯罪。也不要以为,因为是堂堂的央企,就不能跟“小偷”扯在一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有企业触犯法律,当然应该“与民同罪”。
手机被他人拿去偷偷转账,是盗窃行为,这个问题不存在争议。运营商偷偷把我们手机里的话费转到它账上,难道不是一种性质?
199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8月13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移动运营商偷扣用户手机话费,时间长、被侵害消费者众多——情节严重,完全符合最高检相关批复中界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行为”,三家运营商或其分公司的相关责任人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是内部问责了事。
并且,“病毒式推广”还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也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
法治时代,应不存在“刑不上央企”的问题,只有依法治央企,才是对国家负责,对全体出资人负责,才能有效解决某些央企“店大欺客”的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